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物业管理协会成立流程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协会大事记,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入会须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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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协会领导班子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2010年大事记● 1月1月15日,组织企业与深圳晚报召开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专题座谈会。讨论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管理费定价机制、物业管理费与服务之间的关系等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媒体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关注、政策法规的改革,搭建了为政府、企业、业主间充分沟通、交流的公共平台。1月27日,组织召开“四届理事四次会长办公会议”和“四届理事四次会议”。预审及审议通过了协会2009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要点、2009年财务报告、增补理事成员议案以及讨论欠费企业情况等事项。●2月2月,协会与市关爱办、中共西藏墨脱县委县政府、深圳晚报共同发起“一米阳光在墨脱”爱心倡议。经过半年时间,协会共筹得百利行物业、深纺物业、庐山物业等17家企业及个人捐助善款共20.95万元,用于解决墨脱贫困家庭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3月3月4日,协会偕同深圳晚报举办新春沙龙。围绕物业管理专著《被迫强大》一书提纲,邀请物业管理行业专业人士各抒已见、献计献策。为献礼深圳特区成立30周年所推出的鸿篇巨制,记述深圳物业管理30年辉煌历程。3月12日,组织行业50多家会员企业近60名行业巾帼精英登塘朗山。丰富行业巾帼精英们的文体生活。3月16日,协会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停车场监控系统改造问题进行协商,对部分小规模停车场系统改造达成暂缓改造意见。于9月对全市200多家企业停车场改造情况进行问卷抽样调查,形成报告报市住建局。于11月,参与市住建局与市交警局做进一步协调。3月19日,金地物业、中海物业、中信物业、地铁物业、航天物业等5家企业荣获“全国推荐全面质量管理30周年深圳市优秀企业”称号;中信物业、地铁物业、航天物业公司总经理分别荣获“全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30周年深圳市卓越领导者”称号;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荣获“全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30周年深圳市优秀推进者”称号。●4月4月22日,长城物业、科技工业园物业、深业物业、特发物业荣获第七届深圳知名品牌称号;方益物业荣获“最具潜力的深圳品牌”称号;招商局物业、中航物业顺利通过复审,继续享有三年“深圳知名品牌称号”;协会荣获“优秀组织奖”。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品牌建设,提高了行业的形象。4月23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了以“智在物业,心系万家”为主题的2010年会员代表大会暨会员联谊会。500多名物业企业代表全体会员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计划要点的报告”、“协会2009年财务报告”;公布并表彰了“ 2009年度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排行榜30强、优秀会员、《深圳物业管理》会刊2009年度优秀采编”等事项。年会的召开,为企业间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平台,进一步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4月23日,协会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捐出从大会会务预算中节约的叁万元,通过深圳慈善总会全部捐给玉树地震灾区,并倡议深圳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以实际行动,通过各自方式和渠道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5月5月21日,协会交流与培训委员会、专业技术白蚁防治委员会共同举办了白蚁防治免费培训。物业企业代表300余人参加。重点对白蚁防治工作中因缺乏正确的防治常识而导致白蚁大面积扩散、危害加重等方面专业培训。5月25日,协会与市气象局联合举办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会员企业代表300余人参加免费培训。就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和气象资源,以及如何预防灾害及危境中的求生技巧等专业知识进行普及培训。●6月6月2日,协会综合协调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水电费专题会议。就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中间层、代收代缴水电费,以及行业热点、难点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力求进一步加强解决企业无偿代收、承担供水中间层的自然损耗所导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堪重负、行业普遍亏损等问题。6月12日,协会对深圳市英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在行业内给予公开谴责,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加强了行业的自律性监督管理,确保物业服务行业合法、有序、规范的服务和健康发展。6月30日至7月2日,协会开展了2010年深圳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考评。参加市优考评项目38个,通过的31个。10月11日至12日,组织深圳24个项目参加省优示范(优秀)项目的预检,通过的21个。参加国优预检项目5个,通过的4个。通过考评,对物业行业起到激励先进、衡量管理水准、提高了企业服务水平。●7月7月7日,协会举办“城市高空抛(坠)物的预防与控制”专题研讨会,会员企业代表800多人参加。会议邀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好来居案的石磊法官从司法的角度分析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及社会影响;好来居大厦物业公司锦峰物业总经理就物业企业在管理服务工作中,从加强管理与预防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方法,并与现场物业管理同行探讨;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好来居案代理律师着重分析了案件一审和二审的争议焦点,阐述了物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7月19日,由市住建局组织举办的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案研讨会在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水务局、供电局、市政协、市物业研究所以及物业企业代表共同参与下,讨论了近年深圳物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定价机制不健全、人工成本上升导致经营压力增大、行业税负较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多社会职责和物业遭遇的发展困境等问题。协会针对提案涉及问题的产生要源和解决方案提出具体意见,力求通过各职能部门及市政协来推动解决行业面临问题。7月5日至9日,协会组织赛格物业、玉湖物业、机场物业等会员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共22人赴上海考察。主要就物业收费管理、停车场管理、会所服务等问题与当地同行进行交流,增进了行业间的友好交流及经验的借鉴。7月26日至30日,由市住建局组织,协会负责实施的2009年度物业管理统计报表数据核查在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中展开。通过核查,纠正了少数在报表中的项目面积和财务数据出现的误差,确保了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强化了统计意识,加强了行业监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更规范、有序的发展。●8月8月5日,协会就桃源居社区因物业费调整而引起的系列问题,成立桃源居物业管理价格调整指导小组对桃源居进行现场调研。分析了桃源居所探索的物业管理新模式和物业费调价问题对行业发展、社会和谐所起的重要性。8月5日,协会就“深圳考试院不受理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问题”紧急致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住建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了深圳2000余考生提供物业管理师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服务。8月19日、20日,受市住建局委托,协会分别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对《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深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讨论会。明确了《条例》配套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将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确保能更全面、深入地了解物业企业意见。8月28日至9月4日,协会组织鹏基物业、城建物业、友银物业等十家企业赴西藏考察。为支持墨脱县“一米阳光”扶贫工程,协会组织企业捐助了21万元,代表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对墨脱县脱贫解困的深切期望,考察团与林芝地区墨脱县政府进行了亲切交流。●9月9月14日,协会为配合市发改委推进充电桩进社区,与市发改委、市供电局、市住建局以及部分物业企业代表召开充电桩安装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讨论会。从行业权益角度,对政府在推广新能源举措中提出应充分考虑物业企业的管理成本、安全责任加大,以及引发的业主投诉、纠纷等问题。确定了首批充电桩进居民区停车场的13家物业项目名单。9月15日,市住建局和协会组织各区局物业科赴昆明召开“深圳驻昆企业调研会”。昆明市住建局、昆明市物业协会、深圳驻昆企业代表出席会议。目的是了解驻昆企业的发展情况,加深对驻昆企业的实力、品牌、规模、管理水平的了解,促进了两地物业管理行业间的交流。9月16日,协会全程参与桃源居“统一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收费”的业主大会开箱、验票、唱票等程序。完成了历时4年之久的桃源居物业管理收费调价工作。桃源居成功调价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调整具有普遍影响意义,又具有示范带头作用。9月27日,协会召开“四届理事五次会长办公会议”和“四届理事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下半年工作要点报告、2010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协会成立“法律服务中心”、“关于给予深圳市怡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管员颜炳健、谷安强同志表彰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交流工作的通知》三个自律规范”等事项。9月27日,经四届理事五次会长办公会决定,“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成立。目的为降低企业获取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企业解决各类纠纷的效率,帮助企业利用法律手段规避物业管理经营风险,为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9月,协会向见义勇为英雄颜炳健、谷安强发出献爱心倡议。号召全行业尽一切有能力、有爱心的人携起手来,采用不同方式踊跃捐款,为见义勇为的英雄献一份爱心。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在行业内给予表彰。●10月10月9日,受市住建局委托,协会组织深圳大学教授、市住建局召开《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研讨会。旨在宣传和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环保、低碳的绿色物业管理,提高业主文明意识、低碳生活。10月16日,由深圳广播电影电视观众听众联谊会、市物协、宝安区桃社区居委会、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共同举办“深圳广电与您一起——共建和谐幸福家庭”启动仪式。宝安区桃源社区荣获首家“友好社区”称号。10月20日至24日,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赴上海、苏州两市进行考察调研,与上海市物业协会及深圳物业企业驻苏州项目进行广泛交流。考察团对世博会物业管理项目及苏州博物馆物业管理进行实地考察。10月,受市建局委托,协会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商品房住宅闲置情况调查。共收集、汇总了100多家物业企业近500个商品房住宅项目的闲置统计。及时掌握了详细数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房地产政策提供依据。●11月11月8日至10日,由中共深圳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财政委、审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协会进行“小金库”的专项工作检查。检查组对协会在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财务收支情况检查结果给予规范管理的高度评价。11月12日,协会法律服务中心首次为国贸物业开展免费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企业中层管理员工队伍提高法律知识水准,与国贸物业负责人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法律风险深入交换意见。11月17日,由市住建局、市物业协会组织召开“2010年度物业管理考评工作总结会”。对2010年度市优、省优、国优考评进行了总结、分析和点评,并为33家荣获2010年度深圳市优秀示范项目颁发了奖牌。11月18日至19日,受市住建局委托,协会组织市住建、深大教授以及物业企业代表召开《深圳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编写工作会议。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环保、低碳等绿色物业管理。《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的推出将深圳乃至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绿色物业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1月23日,协会组织“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疑难法律问题”讲座。来自市住建局领导、法律界人士、以及会员单位代表600多人参加。邀请协会常年法律顾问针对机动车停放法律规范、停车场的概念及分类、机动车停放法律关系等全方位进行分析,紧扣热点和难点案例,对物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如何规避问题进行详细讲授。11月27日至28日,市住建局与协会组织部分物业企业赴湖南长沙、浏阳进行考察。了解我市驻当地开发和管理项目,参观了北方物业鑫远杰座高级商务公寓、中信物业长沙中信城市广场、华佳宏物业的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并与当地市政府、市物业相关职能部门、驻当地物业项目负责人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流。●12月12月5日,协会与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2010深物协·京都律师杯”网球赛。住宅物业、津房物业和深免物业分别取得男子双打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男女混合双打由住宅物业、市住建局和津房物业分获一、二、三名。12月6日,组织市住建局有关领导、协会李加林会长、方志东副会长出席由香港地产行政师学会举办的年会。进一步加深了深港两地行业交流,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12月7日,《深圳物业管理》荣获深圳市出版业协会举办的2010年度深圳内刊界“优秀内刊传媒奖”。12月10日,协会组织中航、万科、万厦、金地等10家物业企业代表召开“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处领导出席,对物业企业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分享和存在问题的探讨,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12月16日,协会组织理事单位负责人近120余人参加住建部陈伟处长在深圳主讲的“物业的承接查验”专题培训。《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出台有了更进一步的指导作用,规范和明淅了相关风险与责权。12月19至20日,受市住建局委托,协会组织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写会议。物业企业代表提出在“十二五”规划中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困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能够在今后五年真正为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2月27日,协会配合市发改委、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市住建局组织深圳市首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社区启用仪式。莲花二村成为全省首个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住宅区。12月29日,协会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观众听众联谊会联合举办共建“和谐文明·友好社区”授牌仪式暨首届“广电·友好社区”论坛。中信海文花园、世纪春城、佳兆业等30家企业的30个项目获得首批“友好社区”称号。12月,协会自律督察委员会召开金湖山庄物业管理纠纷问题给予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制裁专题会议。考虑到盛孚物业能够采取措施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同意取消对盛孚物业给予行业内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盛孚物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12月,协会在行业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强管理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升了物业服务水平,督促企业在物业管理经营过程中规范运作,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0年,受市住建局委托,组织处理重大的投诉调查工作,参加市、区、街道三级会议20多起,调解处理来访投诉21起,解答来电咨询100余起,及时协调处理会员企业的投诉、纠纷,将物业服务矛盾及时化解。2010年,协会组织了6批会员企业分赴香港、上海、西藏、昆明、湖南等地学习考察。接待异地来深考察调研73批次,来访800余人,联络深圳赴异地交流9批次,行业间交流11批次。2010年,协会举办相关讲座和不同类型、不同专题的座谈会共10余次,专题沙龙、讲座、论坛共计11次,参加人数累计达5000余人。通过交流,加强了行业间沟通,经验的借鉴和推广,得到会员肯定。2010年,协会注重企业创新成果和法律风险调研,先后赴粤宝物业、中航物业、桃源居社区、城中村物业项目、国贸物业、众安康后勤服务公司等10余个物业企业进行调研,发掘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中的新特色、新创意,为行业发展带来新思路。2010年,完成第109-120期共12期的《深圳物业管理》会刊办刊工作,不断创新办刊理念,充实刊物内容,免费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讯、会员风貌展示,为会员搭建交流平台。2010年,与房产管理培训中心联合举办十二期共800余人的物业项目经理执业技能培训,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项目经理,全面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完成对985人的物业管理从员人员《条例》后续教育培训。2010年,积极贯彻《条例》“业必归会”制度,加强会员发展,完成会员入会档案整理1095家,已交纳会费的有945家。全年新入会企业158家。2010年,参与水务局起草的《排水管网管理标准》、 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的《深圳市物业管理信访处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违法建筑预防和控制办法(试行)》、参与龙岗区采购中心起草的《龙岗区政府物业项目招标办法》的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部分意见被相关部门采纳,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2010年,协会积极组织物业企业参加第七届深圳关爱行动评选,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爱心活动,彰显广大深圳市民博大的感恩情怀,增强了城市凝聚力和向心力。协会凭借充满爱心和责任感的实际行动被评为“优秀组织单位”。2010年,承担主管部门信息统计年报咨询解答工作,完成对全市1000多家物业企业进行2009年度年报的咨询及解锁工作,有效保障2009年年报信息数据报表工作的统计。
物业管理协会成立流程
请登陆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点击进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信息系统。第一步:注册。点击进入注册界面,在输入企业信息中的各个选项,确定后您将获得用户名和密码(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它是您未来进入信息系统的唯一凭证);第二步: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在返回会员信息系统登陆界面后,请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陆进入自己的企业界面,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登记信息和公司获得优秀项目情况信息。填写完成点击确定。(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完成网上登记即可)第三步:打印企业信息。点击预览将进入企业信息打印界面,请打印此表,按照要求加盖企业公章与法人签字。(如发现无法打印,请点击浏览器的文件后,单击打印即可) 报送必备资料1、企业信息表(必须为会员信息系统中打印件,并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2、企业章程影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影印件(加盖公章)4、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公章)5、资质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报送接待人信息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地点: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604室会员服务部 (注:必须加入协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入会由秘书处复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入会的,要经秘书处审核再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四、复核或通过情况通知(书面通知,并电话告知)五、办理入会手续1、交会费2、领取会员单位证书及会员牌匾六、秘书处备案、登记、归档
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新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第六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八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委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
深圳物业管理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管理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原则,保持物业与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维护业主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第七条 在特区设立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有十名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包括三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机电设备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一名以上具有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物业管理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所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主管部门核准,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不予核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等级证定和年度审核制度。
一、二、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市主管部门应予评定相应的等级,并将评定结果登报公布。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应予降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其他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及资质证书核准手续。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第十一条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
前款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第十二条 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从其规定。
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市、区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