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清楚事实本身 如何认定事实

藏于心2023-03-21 09:28:432034

如何认定事实?法律如何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如何看清事情的本质?把一件事说清楚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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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

 事实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也是专业知识欠缺的中国法官应对审判任务的重要策略内容(1),因此,事实认定的论证理论同法律适用理论一样,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在开始讨论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理论上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划分,但在审判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只具有相对意义。事实问题的处理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既成事实的查证过程,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诉讼模式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围绕争议焦点在证据采信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而证据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采信都是在证据规则下进行的,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开始就遵循法律规范的指引,事实问题并不纯粹。

  一.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

  法庭调查阶段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论证场所。庭审中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就是叙说事实真相、为法庭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它帮助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推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的客观真相只有一个,所以大多数时候当事人对某项证据提出异议,只是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此时法官只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来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可言,这个时候,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实际上更接近于一个事实问题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质疑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双方就同一问题存在相反证据,法官需要就证据是否合法及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作出解释时,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才更接近于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但基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相对划分及证据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我们可以说,事实认定的论证因涉及法定证据标准而转化为法律问题争议进行处理。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书记员是必须在庭审笔录中加以记录的,法官则应当对有关证据的采信与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释,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更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就事实问题加强论证。

  在不涉及证据规则时,比如双方当事人都无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此类案件较为常见),就事实部分而言,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只是加以简单叙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似乎无话可说。但事实上,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后都必须直面当事人的质疑,尤其是在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甚至是社会公众的质疑,这种质疑对于审判尚不独立而且本身专业知识结构欠缺的中国法官来说是极具挑战意味的(在这一意义上,陪审制度的引入和复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不论是庭审前——事实上法官很难避免与当事人在庭审前的接触,尤其是在基层,法官在庭审前似乎还要做某些普法工作——还是庭审后,承办法官都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就某些事实问题的认定做说服工作。因为,大部分时候,当事人诉诸法律,除了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外,会像秋菊一样讨要一个说法,他们并不一定关心适用了哪些法律条文,却会逐字逐句地查看法官对事情经过的叙述并适时提出自己的异议。这也是为什么在法庭上当事人永远比代理律师激动的原因:律师只关心代理案件的最终胜负,而当事人则更关注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并且他们往往是以他们所认为的案件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及诉讼的胜负作出直观判断。因此,在不涉及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虽更少书面化格式化,却是不能被轻视或忽略的。

  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与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的区别在于:事实认定的论证是在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一起推进完成的,且并不要求在判决书中加以全面表述;而法律的适用虽然有当事人尤其是其代理人的建议,但其论证过程却主要是由法官在判决书中独立完成的,而且被要求以规范的形式予以准确表达。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

  鉴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和发掘 “过去”真实的难度,我们必须注意经验的积累比如庭审的掌控能力等,方法上的交流也是颇为重要的。

  1.证据采信

  当事人抗辩主义已经被确立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三大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应地确立了

  分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成为法官进行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当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为法官重构案件的法律真实,法官则依据证据规则加以判断,这种抗辩模式在多数情况下被证明是有效的。但由于抗辩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有限的证据重述基础之上,我们就必然面对证据之外的事实真相对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挑战,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局限同样也影响着裁判的实质公正性。在确保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我们不能拒绝证据采信之外的其他事实认定方法。

  2.交叉询问

  在缺乏证据或者既有证据无法就某些事实作出有力证明的时候,法官的询问——在某些时候是极具技巧性(不能诱导)的——是必须的,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总是偏向于自己的利益。交叉询问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因为它即时对证双方的陈述,当事人无法就不特定问题预先作好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准备,从而使得某些没有证据证实或者从既有证据上无法体现出来的事实真相得以暴露(在刑事审判中,这种交叉询问方法表现为对多个被告人分别进行询问)。而且在乡土中国,当事人在案件处理后还有避不了的来往(抬头不见低头见),就某些案件事实是不太好直接回避和否认的,当庭的交叉询问具有相当的效果。

  3.日常生活法则

  最高院已经在民事(2)行政(3)诉讼中确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

  定。相比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定理而言,日常生活法则推定更具方法意义,在缺乏相关证据、且因当事人保持缄默、以交叉询问无法查证某些案件事实的时候,日常生活法则的推定是颇为有效的。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应当违背生活常理,而且事实上,当我们的法律规定与生活常理(比如习俗)不相符时,法官必须在二者之间去寻找一个平衡点,常识判断和推理据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应当注意的是,能否有效把握好这种方法依赖于承办法官自身的生活阅历和就具体个案的正确判断,换句话说,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是此种方法的基础。

法律如何认定事实的真实性

事实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也是专业知识欠缺的中国法官应对审判任务的重要策略内容(1),因此,事实认定的论证理论同法律适用理论一样,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在开始讨论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理论上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划分,但在审判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只具有相对意义。事实问题的处理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既成事实的查证过程,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诉讼模式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围绕争议焦点在证据采信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而证据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采信都是在证据规则下进行的,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开始就遵循法律规范的指引,事实问题并不纯粹。

  一.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

  法庭调查阶段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论证场所。庭审中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就是叙说事实真相、为法庭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它帮助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推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的客观真相只有一个,所以大多数时候当事人对某项证据提出异议,只是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此时法官只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来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可言,这个时候,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实际上更接近于一个事实问题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质疑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双方就同一问题存在相反证据,法官需要就证据是否合法及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作出解释时,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才更接近于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但基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相对划分及证据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我们可以说,事实认定的论证因涉及法定证据标准而转化为法律问题争议进行处理。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书记员是必须在庭审笔录中加以记录的,法官则应当对有关证据的采信与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释,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更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就事实问题加强论证。

  在不涉及证据规则时,比如双方当事人都无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此类案件较为常见),就事实部分而言,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只是加以简单叙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似乎无话可说。但事实上,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后都必须直面当事人的质疑,尤其是在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甚至是社会公众的质疑,这种质疑对于审判尚不独立而且本身专业知识结构欠缺的中国法官来说是极具挑战意味的(在这一意义上,陪审制度的引入和复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不论是庭审前——事实上法官很难避免与当事人在庭审前的接触,尤其是在基层,法官在庭审前似乎还要做某些普法工作——还是庭审后,承办法官都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就某些事实问题的认定做说服工作。因为,大部分时候,当事人诉诸法律,除了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外,会像秋菊一样讨要一个说法,他们并不一定关心适用了哪些法律条文,却会逐字逐句地查看法官对事情经过的叙述并适时提出自己的异议。这也是为什么在法庭上当事人永远比代理律师激动的原因:律师只关心代理案件的最终胜负,而当事人则更关注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并且他们往往是以他们所认为的案件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及诉讼的胜负作出直观判断。因此,在不涉及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虽更少书面化格式化,却是不能被轻视或忽略的。

  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与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的区别在于:事实认定的论证是在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一起推进完成的,且并不要求在判决书中加以全面表述;而法律的适用虽然有当事人尤其是其代理人的建议,但其论证过程却主要是由法官在判决书中独立完成的,而且被要求以规范的形式予以准确表达。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

  鉴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和发掘 “过去”真实的难度,我们必须注意经验的积累比如庭审的掌控能力等,方法上的交流也是颇为重要的。

  1.证据采信

  当事人抗辩主义已经被确立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三大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应地确立了

  分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成为法官进行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当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为法官重构案件的法律真实,法官则依据证据规则加以判断,这种抗辩模式在多数情况下被证明是有效的。但由于抗辩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有限的证据重述基础之上,我们就必然面对证据之外的事实真相对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挑战,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局限同样也影响着裁判的实质公正性。在确保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我们不能拒绝证据采信之外的其他事实认定方法。

  2.交叉询问

  在缺乏证据或者既有证据无法就某些事实作出有力证明的时候,法官的询问——在某些时候是极具技巧性(不能诱导)的——是必须的,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总是偏向于自己的利益。交叉询问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因为它即时对证双方的陈述,当事人无法就不特定问题预先作好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准备,从而使得某些没有证据证实或者从既有证据上无法体现出来的事实真相得以暴露(在刑事审判中,这种交叉询问方法表现为对多个被告人分别进行询问)。而且在乡土中国,当事人在案件处理后还有避不了的来往(抬头不见低头见),就某些案件事实是不太好直接回避和否认的,当庭的交叉询问具有相当的效果。

  3.日常生活法则

  最高院已经在民事(2)行政(3)诉讼中确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

  定。相比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定理而言,日常生活法则推定更具方法意义,在缺乏相关证据、且因当事人保持缄默、以交叉询问无法查证某些案件事实的时候,日常生活法则的推定是颇为有效的。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应当违背生活常理,而且事实上,当我们的法律规定与生活常理(比如习俗)不相符时,法官必须在二者之间去寻找一个平衡点,常识判断和推理据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应当注意的是,能否有效把握好这种方法依赖于承办法官自身的生活阅历和就具体个案的正确判断,换句话说,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是此种方法的基础。

如何看清事情的本质?

想要看清事情的本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轻易的相信涉足到这件事情中的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或者说就不要向这件事情的当事人打听事情的经过,最好是向那些局外人们了解经过。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利己动物,为了维护自己正义高大的形象,在阐述事情的时候总是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公正的现象,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都会这样,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向那些与这件事情没有一点利益关系的外人们打听事情的经过。

正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性或许都是善良的,但是在遇到事情的时候,真的很少很少有人能够完全的客观公正的描述这件事情的完整的发生经过,完整的阐述自己在这件事情中的过失荣誉,总是会有着或多或少的言语掩盖事情真相的事情,这是由人性决定的,不是某几个人独有的,而是我们每一个人身上都有的特点。

在这种普遍存在的特点的影响下,我们想要了解事情的完整的经过就不能听当事人的观点。就像交警们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尤其是两车剐蹭的事故的时候,你看两辆当时车的车主,哪一对不是吵得不可开交的,你把责任推给我我把皮球踢给你的,没有一个能站在客观工证的角度上阐述事实,因为这与他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于是有经验的老交警们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根本不听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有目击者就直接去像目击者了解情况,没有的话就直接去调当地的监控或者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这才是最客观公正的方式。

把一件事说清楚有哪些方法

为什么要学结构化思维?生活中发生的一件事情,有些人能够用三两句话抓住其中的要点,把它简洁清晰的表达出来,而你可能说了大段大段的话却是让别人抓不住重点,这其中的差别到底是什么呢?很多时候会归结于自己不会说话,不会演讲,不够自信,不够大胆,但实际上根本的原因在于思维方式的差异。我们的大脑一次性接收的信息量有限,偏爱有规律的信息。因此,采用结构化的信息处理方式,在海量信息中识别筛选出关键信息,归纳,整理提炼出结论,这样的方式储存到大脑里,不仅结构清晰,而且点与点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十分的清楚。怎样识别筛选信息?面对海量信息可以通过识别其中的结论、理由、事实三个要素来判断信息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这三要素从上到下就构成了类似金字塔形式的信息结构。最上层是结论,中间层是支持结论的理由,每一个理由下面又是支撑理由的事实。事实是客观的,不带感情色彩的事例和数据。怎样归纳整理信息?识别信息是从上到下总提炼出一个事情的结论,随后展开支持结论的理由,并用事实去验证理由。这是一个纵向的信息处理方式。但除了结论在理由和子理由之间有非常多相类似的信息,把这些类似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有助于大脑识别和接收这类信息。因为人类大脑有自动将某些共同特点的事物进行归类和重组的能力。对信息进行分类,要做到相互独立完全穷尽,也就是各要素之间要保证,不能有交叉也不能有遗漏。1、二分法,是把信息分成A和非A两部分,做到了完全的穷尽。2、过程法,是按事情发展的时间流程顺序,对信息进行逐一分类,适用于在对项目进展和阶段的汇报上。3、要素法,是把一个整体分成不同的构成部分,可以从上到下,从外到内,从整体到局部用于说明事物各方面特征。4、公式法,是按公式设计的要素分类,只要公式成立,这样的分类就符合MECE原则。如:销售额=单价×数量,就通过单价和数量两个要素可以核算出销售总额。5、矩阵法,是使用两次两分法。第一次使用时先分出两个维度,第二次使用时将两个维度交叉,形成四个象限。比如,把事物划分成重要和紧急两个维度,就出现了重要且紧急、重要不紧急、紧急不重要、不重要不紧急四个象限。怎样提炼信息结论?结论是有中心思想的主题句,根据已有素材提炼概括出结论可以采用归纳法和演绎法。1、归纳法归纳法是一种从特殊到一般的思维方式,即根据许多个别事物的特殊性,来概括出同类事物的特征。它是从金字塔底部由下至上推导出结论的一种方式。使用归纳法概括结论时有一个注意点,就是要做到要点穷尽,否则结论有可能不正确。比如,喜鹊是鸟飞,会飞;乌鸦是鸟,会飞。结论,凡是鸟都会飞。但是鸵鸟也是鸟,不会飞,上述结论立刻被推翻。再概括总结事物的共性时有两种概括方式:描述性概括和行动性概括。描述性概括是找出事物属性上的共同点。行动性概括则是找出事件结果的共性,而一个好的结论是两种共性方法的结合,先找到事物本身的共性,再通过总结事物发展的结论,给出一个完整有意义的结论信息。在使用归纳法时也容易犯一个错,就是没有将结论推演到金字塔顶,错误的把一个子结论误认为是真结论,概括不彻底。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在推演出一个结论后问自己,所以呢?直到这个结论,再也问不出所以是什么为止。2、演绎法。演绎法是一种由一般到特殊的思维方式,他的核心是将某一个事实与对应的某个规律联系起来,得出结论。它把思维的推演结构分为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一定要满足无可争议的这个条件,它具有普通意义的常识,对有拒绝心态的听众很有效。罗列大前提要素时,尽量不要超过三项。小前提则是具体的事物,最好是一个已经发生且无可争议的事实。结论就是具体事物的性质。上述说到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要满足无可争议的条件,什么是无可争议的条件呢?(1)大前提是主观判断。(2)在大前提中罗列非常冗长的信息。别人无法耐心的看下去,也就无法达成说服的目的。怎样清晰表达信息?前面说了怎样结构化思考,提炼出事物的结论、理由、事实,那么又该如何把它们清晰的表达出来呢?这里有四个原则,论、证、类、比。论,是结论先行。一次表达只支持一个思想,最好出现在开头。证,以上统下。任何一个层次的要点,必须是它下一个层次要点的总结概括,直到最后一个层级的内容是客观事实或数据为止。类,归类分组。每组要点必须属于同一个范畴。比,逻辑递进。每个要点都需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有结构的表达就是以结论开头,纯论证结论,最后再强化结论的过程。该如何训练结构化的表达呢?有一个方法:重要的事情说三点。三是一个很神奇的数字在表达中说一点太少了,说二不够多,三刚好。用最简单的结构把事情表述清楚,这个看似简单,但背后隐藏着非常强的结构化思考能力。首先,要给出一个结论;然后,再给出支撑这个结论的三个理由。它们之间还要符合“论证类比”的原则。横向上要符合“类”和“比”的原则,话题不能有遗漏和疏忽,还要有先后次序;纵向上要符合“论”和“证”,挖掘思考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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