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疑从赦什么意思 历史奴隶制影响社会的发展
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孔子的宁失有罪不杀无辜体现了有罪推定的理念正确吗?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最早是哪个朝代确立的,疑罪从有是什么意思?西周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什么?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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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奴隶制影响社会的发展
我国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经历了由“恭行天命”的神权思想向“明德慎罚”思想转变的过程。
夏朝、商朝统治者立法指导思想都是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包括上帝神和祖先神,把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密切的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人们对许多自然现象无法解释,由于愚昧无知而产生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统治者正是利用人们的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从而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色彩。我们从夏王、商王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命、诰、誓中,可以看到通篇都是神权的影子:
夏后启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
《尚书•汤誓》曾记载商汤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尚辅导予一人,致天之罚。”
《盘庚上》:“先王有服,恪谨天命。”
《盘庚中》:“致有爽德,自上其罚汝,汝罔能迪。”
到了周朝,统治者感到光靠神权已不能维持其统治,看到所谓“恭行天罚”,一味镇压也是行不通的。因此,周统治者提出了“德”的观念,说商朝之所以灭亡,是由于“失德”;周朝之所以灭商,是因为“有德”,所以只有“敬德”,才能“祈求永命”。后人把这种思想归纳为“以德配天”和“以德保民”。西周统治者正是从这一思想出发,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政,对犯罪者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西周统治者这一立法指导思想,是对夏商朝教训的总结,因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对巩固当时的周政权和发展社会经济,都曾起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在立法和司法上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如周朝在立法上,制定了几条对后世有影响的定罪量刑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就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对维护西周奴隶主阶级专政,是起着积极作用,在我国法制史上也是应予肯定的。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就是要区分故意或过失、偶犯或惯犯,就是要在定罪量刑时要考虑犯罪者的主观状态,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有进步意义。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即凡断狱,要考虑犯罪者罪行的严重程度,谨慎测度罪人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这是从主观动机的善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就是“附从轻,赦从重”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其次,“刑名从商”开始向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方向发展。如周朝在流刑、徒刑、赎刑上,比夏朝和商朝定的更为具体。特别是在徒刑上,对犯人“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就是要犯人从事生产劳动,从而达到“收教”目的。对能改者期满释放。这是我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到了春秋中叶后,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各诸侯国更是公布了一系列的成文法鼎。这个变革是从郑国子产“铸刑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开始的。
另外,周公制《周礼》,作为巩固政权的一项重要措施。礼的内容非常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这也是周朝“以德配天”思想下的一种立法形式。
在司法实践上,随着立法思想的变化,西周的审判机关比夏、商更加完备。在中央和各诸侯国以及地方的乡、遂都设有司法审判机关。审理时,“听狱之两辞”,“以五声听狱讼”,后者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采用。所谓“五听”,一是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如果理屈则言语错乱;二是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喘息;三是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喘息;四是耳听,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果没有理,就会听不清法官的话;五是目听,如果没有理,眼睛就会失神,或浑浊不清。
周朝的法律一直被各诸侯国沿用到春秋前期,之后,由于私田等的出现,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制定并公布成文法典的春秋中叶后的奴隶制末期,因为经济基础的变革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各国的立法指导思想转到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上,开始限制奴隶主的特权,这标致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生产关系开始发展了,立法活动逐渐转到指定封建制法律制度上去了。
孔子对得与失的看法
不正确,孔子的宁失有罪不杀无辜体现的是无罪推定理念。
孔子反对“折民惟刑”的重刑主义,认为推行仁政德治“焉用杀”,主张善人为邦,“胜残去杀”。仁爱观念是孔子衡量刑法善恶与否的原则和标准。在人身自由保障的理论原则中,无罪推定和罪行法定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具有衍生性的原则。从此二项原则中,可以推导出其他一系列有利于保障人身自由的原则或规则。
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原则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疑罪从轻是指在罪轻罪重难断时只作罪轻假定。疑罪从赦是指在有罪无罪难断时只作无辜假定。宁失不经,绝不杀无辜的思想体现出重视人命的生德精神。“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罪疑从赦思想实际上是一种明确的无罪假定原则。中国古代的无罪假定思想是从有罪无罪尚未判定时应保护无辜者的立场提出的。罪疑从赦的无罪假定原则与近代无罪假定原则仍然有较大区别。近代无罪假定原则注重的是诉讼程序上一系列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如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控方举证责任原则、与罪犯隔离原则等。但是,中国古代的罪疑从赦原则对于近代无罪假定原则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和源泉。
为什么秋后问斩又在午时三刻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原则与刑事政策
主要刑法原则: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宽严适中
“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如何通俗的理解疑罪从无
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存在疑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定罪量刑。
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
疑罪从有的特性:
疑罪从有并非等同于错案。因为疑罪本来就存在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但却存在其他可能性。
疑罪的可能性结果有两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并非其实施。从概率论上疑罪从有并非完全错误,也有50%的可能性。
疑罪从有羁押人员公安机关在加强监督的实现过程中,必须创建和增强相应的处罚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使监督不致流于形式。
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中,和其它办案责任制一起执行、落实,一起考核;
对超期限办案的承办人员提出批评教育,超期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失察或失职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纠正后仍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收押单位既看守所应当有权依法定程序对被严重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并且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或人员予以处理。
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证上注明被羁押的期限,过期则自超期羁押与人权行失效。案件从一机关移送到另一机关,受案机关用换押证继续依法关押犯罪嫌疑人,在换押证上,注明本机关的羁押执行期限。看守所则依据以上逮捕证、换押证、批准延长羁押决定书、延期审理决定书上注明的羁押期限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期限内羁押,到期则予以放人。
我国古代定罪量刑原则的特点
有口供没证据怎么判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意义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如果在美国有“普法”这一概念的话,那么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漫长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无罪判决,堪称一次成功的普法教育,直到今天依旧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一个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必然也会造成恶人屡屡脱罪的后果。就好像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的确谋杀了妻子及其男友,只因花大价钱请到了好律师,警方办案又有纰漏,最终使他不用承担刑责。人们抨击警方办案不周、检方指控不力,却没有人质疑陪审团的裁决。这就是“疑罪从无”的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