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物业服务 苏州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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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苏州协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2006-08-1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120室。
苏州协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06791079279E,企业法人李业勤,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苏州协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清洁服务;承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133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18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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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佳盛物业成立于2003年,公司有众家知名物业公司专业志士的一个专业的提供全方位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拥有一批在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在物业运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2008年6月通过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以该管理体系作为管理运作标准。是一家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维修服务、室内外装璜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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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2013-04-16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中润中心2408。
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090662572471,企业法人曹士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苏州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家政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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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费包括公共能耗费吗
法律分析:,苏州物业费标准如下:一级收费2.4元/平方米二级收费 1.8元/平方米三级收费 1.4元/平方米四级收费 1.1元/平方米一、苏州物业费标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二、苏州物业费标准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 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物 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 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4、 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收费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物业收费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物业收费规定》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021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江南文化、倡导文明新风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构建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六)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选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四)提供物业管理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各方的关系;
(五)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六)协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监测并定期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调解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