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中什么是选区 选举制度是法律制度
人大代表选举,选民都有哪些权力? 选民如知道该选谁,宪法题目 关于选举制度 。 想知道每一个选项的解释,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什么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我国的选举程序,根据我国选举法,选区可以按选项中的哪些方式划分,人大代表必须是本选区选民吗?
本文导航
普通人怎么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监督选举公平权抗议不公平选举权。选民可以通过查看候选人的资料以及候选人日常各方面表现,来判断候选人的思想和能力情况,从而选出自己心目中的最佳代表。
宪法与选举法规定
第一题:
(1)首先明确区县一级是直接选举
(2)此题涉及直接选举的确定当选相关内容,根据《选举法》第43条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此处选民13679,至少应有6840参加故排除A
D
(3)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故
B项恰好满足最小值,C项至少应获6822张选票,所以排除
第二题:
(1)同样是直接选举
(2)同样是选举法43条确定当选内容。
(3)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直接选举所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此处再需选1个人,候选人为2人,(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3至1倍)所以直接可选出C
哪种人员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则都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制度是法律制度
1、我国选举程序包括: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介绍或宣传活动、进行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
2、划分选区是指分别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照地区或人口划分,每个选区选出1名或几名代表。
3、确定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所具有的条件。选民是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为了进行选民登记,必须确定选民资格。在中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4、进行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5、提出候选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6、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是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7、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8、当选记票制度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当选计票制度是指按一定程序计算选票、确定当选代表或公职人员的制度。关于如何计算选票以确定当选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扩展资料:
1、要确定的,是选举日的选举活动在形式上是否有效。在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对选举的法定人数没有特别规定,但也应全体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
2、要确定有效票的票数。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对选票的有效性应作这样的认定: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3、有效票的票数统计出来后,就要确定选举在实质上是否有效:选举中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4、要确定当选。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即为当选;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即为当选。
在确定当选的过程中,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种情况是,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就要另行组织选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选举程序
选举法设立什么方便投票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六章选区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扩展资料: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法
人大代表要自己选举吗
法律分析:是的。 一般情况下,人大代表应当是本区划(县区)内的户口,但,不一定就是居民小组的那个选区(地区领导人可以归入户口外的选区就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