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怎么招生 咋考佛学院?佛学院都哪里有?都需要什么?毕业后工资多少?
进道教学院要什么条件?怎样考佛教大学?如何报考佛教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报名方法,咋考佛学院?佛学院都哪里有?都需要什么?毕业后工资多少?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本文导航
进道教学院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道教学院章程》(2002年1 2月修订)有关规定,我院定于2007年秋季分别在湖南南岳(招收坤道),四川青城山(招收乾道)“宫观管理专业”大专班。
一、招生名额:乾道、坤道各45人左右。
二、招生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个维护”;
2、有志于从事道教事业,出家或在宫观从事教务活动一年以上;
3、能熟练念诵早晚功课经;
4、信仰虔诚、品行端正、道装整齐,全真必须满发:
5、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肝功正常,表面抗原阴性,无其它传染病、慢性病或残疾;
6、年龄20周岁至3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学制:两年。
为确保招生和培养质量,其中第一学期为试读期。试读期间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成绩,品德修养和健康等不合格者,将被退回原推荐宫观,本院只发学习证明。
四、课程设置:
设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课、专业课,其比例原则上为1:2:7。总计2000课时。
五、招生办法与报名手续:
l、本人自愿,当地道教组织或所在宫观推荐,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2、被推荐人员应交县(市)以上公立医院的体检材料及肝功和表面抗原检查结果,填写《中国道教学院2007年招生登记表》一份(由我院印发,后附)和一寸免冠半身照片四张。以上材料请在经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于2007年2月底以前报至我院 (尚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地方,请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代转我院)。
3、我院对各地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向通过审核人员下发考试通知。具体时问以通知为准。
4、我院对被推荐人员统一面试和考试。推荐人员按我院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费用由推荐宫观负责或自理)。我院根据择优录取和适当照顾地区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并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者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报到。
六、学生待遇:
1、我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由原宫观负担;
2、学生入学时路费由宫观负责或自理,毕业后回去路费由我院发给。
七、办学地点:
坤道班设:湖南省南岳。乾道班设:四川青城山。
八、毕业分配:
1、学生经过两年学习,各门功课考试合格,由我院发给毕业证书,教内承认大专学历。
2、学生毕业后,仍回原推荐地;政治思想素质、考试成绩、道德品行表现优秀者,如条件允许,可继续深造。
九、注意事项:
l、被录取的学生不迁户口;
2、学生学习期间,全真派正一道均必须保持道教风范;
3、学生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学生守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十、考试基本范围:
考试科目为三门:时事政策、文化知识和道教知识。
文化知识内容以初高中语文、历史为主,时事政策以时事政治、宗教法规政策等为主:道教知识以早晚功课经、道教常识为主。
十一、开学时间:2010年9月
怎样考佛教大学
中国的多数佛学院,只在出家人中招生。
一般规定28岁以下的出家僧人,先由所在寺院推荐,然后报考某一佛学院,择优录取。其他招生条件,你可在网上搜“佛学院招生”,能找到相关资料。
如果你不出家,想在大学里学习佛教相关专业,你可以报考有宗教系的大学(比如人民大学就有宗教系,有佛学专业)
佛教学院有哪些课程
中国佛学院招生条件:
1、招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有一至二年的出家生活经历。
2、信仰虔诚,品学兼优,志愿从事佛教事业的青年僧人。
3、无婚姻或恋爱关系。年龄在十九至二十五周岁之间。
4、相貌端正,身体健康,无神经病(含奥抗阳性)史及其它传染病或残疾。
5、由本人所在地的寺院组织或佛协组织,向所在省的宗教部门推荐报名。
中国佛学院培养中国佛教专门人才的院校。1956年创办于北京,院址设在法源寺。在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教学、行政一切事宜。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报名方法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招生简章
1.报名办法。志愿报考考生向中国经学院发出书面报考申请,直接将报名材料邮寄本院,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以邮戳为准)。
2.报名材料:
(1)学历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考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伊斯兰教协会推荐函;
(3)报名申请书(包括个人志愿、个人简历、家庭概况、详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邮编等)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4)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3.参考材料
曾在清真寺学习过的考生,请提供所在清真寺的推荐函(包括师从阿訇的姓名、学习伊斯兰教知识的内容和程度等)。曾参加过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请提供考试成绩复印件。
4.资格审查。我院负责审核考生报名材料,通过审核考生将由我院直接发放准考通知。考生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时需要出具本人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凡发现涂改、伪造有关证件者,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
六、考试及录取
1.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试题由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统一命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科目为:伊斯兰教基础知识、汉语、政治、历史。文化课考试范围以全国成人高考内容为准,伊斯兰教基础知识考试以初级水平为标准(以在清真寺学习一年以上水平为参照)。
2.考试时间:2015年8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准考通知书为准。
3.考试地点: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考场设在北京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
4.录取。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被录取的学生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为确保新生质量,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对考生身体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5.考试费用。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考生在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七、助学政策
1.学院提供免费住宿。学生所需卧具、日常生活用品、书本费以及伙食费等自理。
2.学院实行奖学金制,每学年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宗教操守等方面进行考核,为优秀学生颁发奖学金。
3.学院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公派自费留学机会以及朝觐教务实习机会。
八、文凭及就业前景
1.四年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者,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授予经学学士学位。
2.毕业后学生自主择业,成绩优异者学校可向有关单位推荐。
九、联系方式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院址:北京西城区南横西街103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59313202、59313201
联系人:秦瑛、余菁
电子邮件:qinying_555@163.com
咋考佛学院?佛学院都哪里有?都需要什么?毕业后工资多少?
1、毕业后工资要看从事什么职业。
2、考取佛学院条件
根据《闽南佛学院2019年本预科招生章程》
报名条件
(一)报考闽南佛学院本预科的学生,须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信仰坚定、愿为振兴中国佛教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僧德良好,热爱僧团生活,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
(二)报名参加闽南佛学院本预科统一考试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寺院出家一年以上,严持律仪并能念诵五堂功课的僧尼;
2、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含18岁和35岁),没有婚姻恋爱关系;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院的相关体检要求(报考闽南佛学院的考生,其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本科班应具备国民教育普通高等中学毕业(中级佛学院毕业)或同等学力以上;
2)报考预科班应具备国民教育普通初级中学毕业(初级佛学院毕业)或同等学力以上;
3)具有国民教育国家高等教育学位(学士、硕士或博士)的考生,可不受上述限制,自行选择报考本、预科班。
毕业安排
根据《闽南佛学院2019年本预科招生章程》
(一)本、预科毕业学生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报考本院研究生或本科课程。
(二)本、预科毕业学生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征得原推荐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留院工作,获得本院同意后,由学院调配安排。学院亦可根据需要,在尊重学生自身意愿的基础上,选拔优秀毕业生留校任职。
(三)闽南佛学院可根据校际合作交流协议,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选拔优秀学生赴国外进行留学,并予以经费支持。
以上内容参考:闽南佛学院-闽南佛学院2019年本预科招生章程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学院学制为四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学校学制为二至三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第四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院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第七条 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第八条 设立中等宗教学校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须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三)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五)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第十一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接到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宗教院校的批复后,方可开始筹备设立工作。筹备设立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完成筹备设立后,由举办的宗教团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招生。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均应按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要求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改变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及范围等。第四章 罚则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
(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
(二)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四)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
(六)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
(七)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
(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第十六条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