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蔡守秋 怎么样 蔡守秋的人物简介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怎么样?当今世界面临的环境问题,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蔡守秋的人物简介,蔡守秋的科研项目,蔡守秋的介绍。
本文导航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怎么样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
一、专业基本情况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始创于1988年并自1995年起招收本科生,2007年开始招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6年来,已有培养了5届专科毕业生和10届本科毕业生(92、93停止招生两年),包括本、专毕业生人数达1100余人。专业现有在校本科学生300余人,在校硕士研究生44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本专业现有专职教师17人,并聘请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蔡守秋教授和柯坚教授以及暨南大学黄志勇教授等在内的兼职教师近10人。在专职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者4人,中级职称者12人,初级职称者1人。 二、专业学科特色及办学成果 我院法学专业自1988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和学院两级机构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法学教研室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法学专业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且在某些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一)理论教学方面 法学专业现已开设司法部和教育部要求的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此基础上,本专业还开设了一些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及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特色课程,如现代西方法哲学、比较法学等。 (二)实践教学方面 我院法学专业充分考虑到了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体制的上述特点,在保质保量完成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实践教学。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除了安排学生在三年级进行认识实习、在四年级进行毕业实习之外,本专业还开设了专门为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系列特色课程:模拟法庭课程、刑事审判程序设计课程、民事审判程序设计课程、刑事法律诊所课程和民事法律诊所课程等。另外,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教学中,还同时安排了实践环节。 法学专业建成了多功能模拟法庭实验室,设立了包括赣州中级人民法院、理公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等在内的多个校外实践基地,为法学专业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法学专业的教师也积极从事实践教学方面的科研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学专业教师已获立项并完成国家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课题10余项;“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实际操作能力”教研课题获2001年江西省教学成果三等奖;“开展诊所法律教学,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教研课题获江西理工大学2006年教学成果一等奖;“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法律教育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改革与探索”教研课题获江西理工大学2008年教学成果二等奖。 三、毕业生就业状况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本专业的学生经过对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对法学思维、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在毕业时应当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近几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范围较广泛,毕业生就业率都在90%以上。可从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和行政机关相关工作,法学教育工作,司法实践部门从事检察工作,审判工作,可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律师职业,仲裁工作,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职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也可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和法律工作。 四、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通过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从事法律管理事务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掌握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4、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动态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5、掌握运用法学理论和知识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7、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学科与课程 1、学制:本科四年 2、授予学位:法学学士 3、相近专业:政治学 4、主干学科:法学 5、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6、教学环节: 理论教学环节:123周(含考试) 实践教学环节:31周,实验216学时 7、学分要求: 规定毕业总学分:176学分(含实践教学),其中 必修课:91.5学分,占51%; 限选课:31.5学分,占18%; 任选课:22学分,占12%(其中含综合素质学分3学分)。 六、工作适应范围 可从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研究及行政机关相关业务;法学教育工作;法律实践应用部门从事检察、审判、仲裁工作;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律师工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亦可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工作。
分数不高···可以考虑···
当今世界面临的环境问题,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
[内容摘要]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古代法律和法律理念中,一般反映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理论中,一般反映出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的关系.当今时代的法学理论,需要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定位问题.
[关键词] 人与自然的关系 调整对象 法律定位
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对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最近,以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的出版为标志,又将这一讨论引向了高潮,并吸引了法理学界的参与. 在当今所处的环境危机时代,如何看待法律中体现出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如何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法律定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不管是否同意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对象,要否认法律中存在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恐怕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任何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中,始终都会存在一个怎样看待自然界中的人以及人怎样对待大自然的问题;这种关系是客观的,无法逾越的,也是不能忽略的.这是古今中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共同点.所不同的是,法学家在理论上应当怎样看待这种关系,以及法律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处理这种关系.
一,法律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考察
在古代的法律和法律理念中,一般会体现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关于敬畏自然,古代关于树木禁伐,野生动物禁猎以及对死刑犯执行的时间限制,多与敬畏自然,敬畏鬼神的思想有关.鬼神崇拜,实际上也是自然崇拜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不可知的自然规律进行神化之后,就产生了鬼神.中国的宗教,基本上源于对大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对人性的思考.某一特定时间(如春天),地点(如皇家陵园)不准砍伐树木,体现了设禁者害怕遭到鬼神(或者具有意志的自然界)的惩罚和报复的观念.我国古代神话中的神怪,很多与动植物,山林,土地,水有关,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龙王,树精树怪等.统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也受到鬼神崇拜的影响,对大自然产生了一种基于无知的敬畏态度.
关于顺应自然,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靠天吃饭"."靠天吃饭"具体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听天由命的意思.山区的猎人可以到深山老林里打猎,如果他不打猎,就无法谋生;沿海的渔民可以出海捕鱼,如果他不捕鱼,就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国家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一般都要考虑自然条件的限制.例如,根据地力条件,设立轮耕,休耕制度.这些都体现出以人顺应自然为特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治国理论中,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的天人相类,天人感应学说,系统地体现了这种顺应关系,并对历代君主的治国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传统民法中,也可以找到受顺应自然观念影响的痕迹.例如,民法上的物具有能够被人控制的法律特征.人无法控制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即不能当作民法上的财产看待.民法把土地,森林规定为财产,是因为人可以控制土地,森林.但民法没有把水流,大气,阳光等规定为财产,因为人无法控制水流,大气和阳光等自然物.野生动物的情形比较复杂,有些野生动物是人可以控制的,而有些不能.一旦野生动物可以被人控制,就变成了民法上的财产.民法中的先占原则,就是通过野生动物案件的判例确定的.这些规则,都体现了传统民法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顺应态度.
在近代以来的传统法学理论中,法学家一般都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支配自然和利用自然的关系.
由人敬畏自然,顺应自然到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法学思想的转变.工业革命以来,科技有了很大的进步,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支配自然,改造自然,自然日益人化,从而法律把自然环境中越来越多的有利于人类的东西纳入到了财产法之中.在一个物质世界中,任何一种财产,都离不开自然界或者自然要素.离开了自然界,财产法不可能建立.民法上只有两类基本法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徐国栋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就这个问题产生了分歧,但就人支配和利用自然这一点而言,却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徐国栋认为,西塞罗奠定的法学阶梯民法体系中关于人与物的关系的设计"是对世界的一种悲观解释".他认为,人与物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欲望主体的人与满足这种欲望的手段物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作为认识对象的物之间的关系. 这种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传统民法理论对人与自然关系在法律中的客观存在的一种正面的肯定.
在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环境法中,客观上在以某种方式规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许多人都承认的一个基本观点.无论是主张还是反对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环境法学者,都没有反对过环境法当中存在大量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是,主张者如蔡守秋教授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直接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反对者认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是技术规范,不是社会规范,环境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间接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是,双方都承认这种客观关系的存在.应该说,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所公布的环境法文献和法学学者的论著中,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其主旋律是环境法应该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为法律目标.即使在反对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学者的论著中,没有也不可能回避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任何要否认人与自然关系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也是无法成立的.
二,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法律定位的两种方式
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部门中,究竟应该怎样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法律定位 是象蔡守秋教授所主张的那样,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并纳入法律的调整对象呢 还是象传统法学理论所定位的那样,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自然要素和环境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呢 或者象生态中心主义论者所主张的,在整个生态系统中,自然物,尤其是有生命的自然物,又尤其是动物,和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或者部分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主体而存在呢
蔡守秋的人物简介
蔡守秋(1944-)年生,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芦洪司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所长。196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化学系。以高级访问学者和富布赖特访问学者的身份去美国大学法院学习研究两年。是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和国土经济学会理事。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法和环境外交、可持续发展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从1987年招收环境法律和政策硕士研究生,从1996年招收环境法博士研究生。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刊物发表《环境权初探》、《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等100多篇论文,已出版《中国环境政策概论》、《环境法教程》等11部著作或教材。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环境护法》等10多个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调研工作,主持和承担地“六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科研课题等10多项科研项目。开设过环境保护法、环境政策、国土法、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法律和政策等10几门课程或讲座。多次获湖北省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蔡守秋的科研项目
1、“长江水源环境管理调查研究”,时间是1980年,经费2万元,撰写了“长江流域部分省市实行《排污收费与罚款》文件汇编”(考察长江水源保护情况资料之一)、“关于长江水源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2、葛店化工污染区环境管理研究,1981年至1982年,经费2万元,撰写了“鄂城葛店化工污染区调查素材”、“葛店化工污染区环境管理条例(草稿)”和“鸭儿湖污染调查报告”。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研究,经费15万元,国家环保局任务,1983年至1988年,主要参加者。4、经济特区环境法研究,国家教委博士点项目,经费1万元,1986年至1990年,主持人。5、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家教委博士点项目,经费6千元,1986年至1990年,主持人。6、沿海开放城市环境法研究,国家环保局项目,经费1万元,1986年至1991年,主持人。作为该项目的研究成果是《沿海开放城市地方环境立法和司法制度研究》(成果之一、之二、之三、之四),共计100万字,本人负责全部成果统稿。7、国土资源法研究,国家计委国土司项目,经费1 万元,1986年至1990年,主持人。8、环境外交政策研究,国家环保局项目,经费1万元,1990年至1991年,主持人。研究成果是《环境外交概论》(蔡守秋著,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9、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七五”规划法学重点课题,经费3万元,1984年至1990年,主要参加者。10、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研究,湖北省环保局项目,经费1万元,1987年至1991年,主持人。11、国土法词典研究,国家计委国土司项目,经费1 万元,1991年至1994年,主持人。12、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及其法理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八五”法学重点项目,1992年至1996年,主持人。科研经费4万元。13、当代的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与我国的环境外交政策,国家教委专项科研基金,国际项目,1992年至1996年,主持人。科研经费1万元。14、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法学重点项目,1996至2000年,主持人。科研经费6万元。已经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验收,该办公室于2002年7月3日颁发了“结项证书”,证书号是20020135。15、当代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九五”博士点基金研究项目,1996年至1999年,主持人。科研经费1万8千元。16、“关于提高武汉市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的研究”,武汉市科委下达的研究项目,科研经费2万元,项目时间是1995年至1996年,本人是该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了大部分成果的写作任务。该课题于1996年由武汉市科委召开会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验收。17、“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若干具体问题研究”,国家环境保护局下达的研究项目,项目时间为1995年至1997年,本人是该课题总负责人,同时又是该课题子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研究”的具体负责人。科研经费10万元。该课题于1997年10月2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武汉召开成果评审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1998年)第3页在“环境管理”的“(一)环境政策与法规”中已经确认了该课题,并对该课题作了介绍。18、“欧盟环境政策和规划研究”,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合作研究项目)(EU-China Higher Education Cooperation Programme,Collaborative research),1998年至1999年。科研经费3000欧元。19、“面向21世纪的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武汉大学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研究项目,1997年至1999年。科研经费5千元。20、“环境法和政策研究”,武汉大学面向21世纪“三大工程”项目,1997年至1998年。科研经费2万4千元。其研究成果主要有《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蔡守秋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约40万字)。21、“环境法制问题研究”,国家环境保护局研究项目,1998年至1999年,10万 元人民币。22、《环境法信息》(内部不定期刊物),国家环境保护局,5万元人民币,1999年完成。23、欧盟环境法研究,一个月客座教授项目(Guest professorships for Chinese professor(one month)),1999-2000年,经费5000欧元。24、《水法》修改水资源保护专题研究,水利部(长江水源保护局)研究课题,研究经费2万元。研究成果是《水资源保护法研究》,2000年2月完成。25、“环境资源法理论体系研究”,教育部重点基地重大课题,研究经费20万元,主持人,2000~2002年,2003年结题。26、“生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2001年度部级重点项目,经费6万元。27.“跨行政区环境管理”项目的子项目“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与亚洲开发银行项目,时间从2002年4月到2003年6月。28、“环境与贸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批准的《中国法学会2002年研究课题计划》,中国法学会研究部2002年8月8日下达,资助经费2万5千元。29、“西部边境城市的法制建设”,中国法学会批准的《中国法学会2003年研究课题计划》,总经费2.5万元。30、“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批准的《中国法学会2004年研究课题计划》,总经费3.5万元。
蔡守秋的介绍
蔡守秋 教授,博士生导师,男,汉族,1944年生于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司。1957年至1963年在东安县耀祥中学学习。1963年至1968年在武汉大学学习。分别于1988年、1993年去美国俄勒冈大学法学院、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各一年。现任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历任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理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