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洲教授怎么样 华侨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
王世洲的人物信息,王世洲的重要著作,华侨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德国刑法学总论的内容简介,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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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洲的人物信息
1978年9月他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82年获得北大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北大刑法学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得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基金(CLEEC)赴美学习,1988年获得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96年作为洪博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客座研究员在联邦德国马普国际与外国刑法研究所和奥格斯堡大学法律系进行研究工作,2004年作为英国学会王宽诚研究基金(British Academy K C Wong Fellowships)客座研究员在伦敦大学英国高等法律研究院进行研究工作。王世洲教授1985年留校任助教,1987年任讲师,1993年任副教授,2001年担任教授,自2003年起担任博士生导师工作。 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国际刑法王世洲教授参加了中国1997年刑法典的起草准备与咨询工作,为1996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提供过法律帮助,另外,还帮助起草了中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为中国证券法、著作权法、以及许多单行刑事法律的制定工作提供过咨询意见。
王世洲的重要著作
截至2006年底,王世洲教授已经独立出版专著2部,其中《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一书获得2000年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作为主编、副主编、主译出版专著、译著4部,其中《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周密主编)一书获1995年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参著、合著、合译专著12部,其中在荷兰克鲁沃出版社出版的英文专著3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周密、康树华、储怀植主编)一书获1990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二届评奖大会二等奖,《中国刑法论》(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一书获1995年国家教委第三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另外,还出版了个人译文集《我的一点家当》和独自翻译了135万字的《德国刑法总论(第一卷)》。另外,王世洲教授在国内外和台湾地区还发表了论文、译文近70篇,其中包括直接用英文、德文在欧洲、美国、德国、波兰、英国等国家与地区发表的论文10余篇。在“美国比较法杂志”上发表的“论中国刑法中的司法解释”一文被“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入,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一文被“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收录,主要观点被收入《中国法律年鉴(1999)》,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的“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一文被《新华文摘》转载,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一文获得“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科研成果类三等奖。王世洲教授有论文被翻译成日文和韩文。2010年,王世洲教授因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内的杰出成就和对刑法学科国际交流与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被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Foundation)选拔委员会授予2009年度洪堡科研奖,成为我国首位获得此项殊荣的刑法学家。
华侨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
法学院有专职教师47人,教授、副教授28人,约占教师总数的60%;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32人,约占教师总数的68%;具有海外学术背景的教师14人,约占师资总数的30%;“双师型”(律师、仲裁员)教师40人、“双语型”教师15人,分别占师资总数的87%和32%。他们中有不少是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青年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院先后聘请周国均、沈国明、王立民、马俊驹、郑胜利、崔勤之、刘作翔、童之伟、李希慧、米健、肖永平、刘根菊、孙育玮、于善旭、刘俊海、王政勋、王先林、陈世荣、杨寅、林亚刚、许发民、许崇德、何勤华、胡鸿高、沈仲平、王世洲、李林、龙大轩等知名教授担任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学院推行了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度,先后聘请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瑞春先生、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女士等省内实务界知名专家担任法学院的兼职教授。
德国刑法学总论的内容简介
本书第二卷,包括了实行人与参与人,未遂,不作为构成行为,以及兖合理论,也已经在2。。003年以德文出版了,本书第二卷的中文翻译本,应当会在这本第一卷之后尽快地得到出版。整套成果就是关于当代德国刑法总论的完整教科书。在这里,我想从两个方面,为我的中国读者们提供服务。 第一,我的“总论,,应当以完整和清晰可读的形式,向我的中国读者介绍在德国流行的学术观点和与刑法总则性理论有关的司法判决,同时仔细地阐明和考虑各种赞同性和反对性的论点。因为在中国的图书馆中没有完整的德文文献,所以,在我看来,如果读者们通过我的成果,能够相对完整地了解德国学术讨论和司法判决的状况,那是很有好处的。 第二,我想向中国的法学工作者介绍我自己的建立在刑事政策基础上的刑法体系方案。根据这个方案,“不法,’和“责任”是刑法信条学的两个中心范畴。 属于不法的是控制举止行为的任务。通过宣告一种确定的举止行为符合法律或者不符合法律,法律告诉人们,什么是他们在刑罚的威胁中不能做的或者可能是必须做的,法律I司时告诉人们,所有没有受到法律威胁的举止行为方式,都被宣布为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意义。那种区分不受刑罚威胁的和受到刑罚威胁的举止行为的标准,是由允许性风险的标准建立的。例如,在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路交通规则时,他就是在允许性风险之中活动的,因此,在他卷入的那场事故中:事故的结果就不应当作为他的构成行为而归责于他,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排除了一种刑事可罚性。相反,在一个人的行为危害交通时,他就超越了这种允许性风险,因此,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就应当作为过失或者故意的刑法上的不法而归责于他。这是我以现代形式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的最简明的表述。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个客观归责理论已经在德国得到了贯彻,并且在国际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里的刑事政策性的主导思想是,借助在法律上不赞成的或者说允许的风险:应当籀据仔细制定的规则,来划分国家的干涉权和公民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详细的说明,请见本书第11节和第24节。 与此相对,在罪责中,并不涉及区分不法是否不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而是涉及这样的问题,即一个符合不法的举止行为是否也是必须受到刑事惩罚的。通常,这种案件是必须的,然而,在两个条件下,对这种符合不法的举止行为的惩罚就能够被放弃。 一方面,对责任的排除存在于行为人无罪责地行为时,这就意味着,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这个构成行为时,比如,处于精神混乱之中,或者,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处在一种自己不可避免的不认识之中时,行为人就不是处于那种会把自己引导向法律对举止行为的说明状况之中的。在这种案件中,我谈的是行为人“在规范上是不可交谈的”。因此,根据我的理论,罪责是“规范上的不司交谈性”。在这里,有关的是这种刑事可罚性的条件,而不取决于对人的意志自由的争论。 另一方面,在由于行为人的特别情况而缺乏一种特殊预防或者一般预防的刑罚需要性,并因此能够放弃刑罚时,现有罪责中的责任也能够通过法律或者宪法加以排除。例如,在有人仅仅因为受到身体或者生命的威胁而触犯禁止性条文时,就会在排除责任的紧急状态中存在这种情况。在这里,立法者能够宽容相待,因为这个行为人不是出于犯罪性动机,而是出于害怕而行为的。这样,既不会为再犯的危险提供根据,也不会为模仿的危险提供范本,因此,刑事惩罚就成为多余的。在本书第19节至第22节中,对这些都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个责任范畴所具有的这种刑事政策性的主导思想,就是我的刑罚目的理论。在第3节中,这个理论发展出了下面这些说明:各种刑事惩罚不仅应当以罪责为条件,而且应当以预防性刑事惩罚的需要性为条件。 我希望,我对自己一些刑法体系基本思想的这个简短概述,能够帮助读者完整地理解这本书,使他们对本书的内容产生兴趣!我感谢法律出版社做出了出版这个成果的决定。我特别感谢王世洲教授先生,他承担了本书的翻译工作,非常认真地工作,并在较快的时间内完成了本书的翻译工作。如果本书能够对深化中德刑法学界的共同工作做出贡献,那将是我莫大的荣幸!·查看全部>>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 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 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 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 相同之处。
区别:
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 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在刑法规定的意 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 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 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 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 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 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 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 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 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 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只要是犯罪,就必然具有应 受刑罚处罚性。对立法者而言,只有当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超过了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处理的界限,应当动用刑罚相威胁,方能防卫社会时,才会被规定为犯罪。
对司法者而言,只有当已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了触犯刑 律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会将其判定为犯罪。正是基于刑罚 与犯罪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应受刑罚处罚性”成为刑法犯罪概念中不可 或缺的要素之一。 而在犯罪学中,与犯罪相对应的则是比刑罚方法要广泛得多的防治措施。
但由于刑法犯罪定义中所包含的刑罚处罚具有预防犯罪人再犯的基本功能,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并不排斥“刑罚”这一极端的反犯罪方法。因为,以 刑罚为手段的犯罪预防,是在事前预防归于失败的情况下,必须作为最后的 预防手段加以选择的。因而,这种预防方法也包含在犯罪学所研究的预防措 施体系中。
四、研究的角度不同。刑法中犯罪定义主要针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关系;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则主要是从犯罪原因的角度来探讨的。 六、任务不同。刑法学中确定犯罪定义的目的或则说是任务是根据规范研究 如何准确惩罚犯罪。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主要是研究预防犯罪,制定防控 方案。
拓展资料: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 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 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⑸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刑事科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 ⑴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 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⑵研究对象不同。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 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 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⑶两者研究的范围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是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犯罪,即法定犯罪。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限于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还要研究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和比较严重地危害社会的行为。 ⑷两者研究的角度、出发点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角度是从犯罪的个体行为出发,着重个体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虽然目前承认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但其最终的惩罚也要落到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学则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 两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同。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点,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在刑法学看来,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