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邵津怎么样 想考厦大国际法的研究生,需要做什么准备
国际法教材,清华考研 国际法教材【满分问题】,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什么??谁知道:论国际法上国家之间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想考厦大国际法的研究生,需要做什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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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国际商法一般考几门
回答 共 1 条
国际法
编著:曾令良,饶戈平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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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编著:曾令良,饶戈平 主编
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一、国际法主休的范围
(一)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并且,随着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现在这样的实体已为数较少。
4、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现在大多数学者持后两种观点。认为个人已经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在于: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或责任。比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罪行个人责任的直接追究、个人在某些国际司法机构有出诉权及有些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直接规定。但是,依靠这些证明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首先,国际法确定的外交代表或国家元首的特权与豁免实质上是赋予国家的,上述个人是代表其国家享有这种权利。
其次,在国际罪行的惩处方面,国际法规定的是国家承担合作和惩处犯罪的义务和权利,个人在此仅仅是被国家惩处的对象而不是主体。
最后,个人在国际机构的出诉权,仅仅存在于个别区域内并针对特定事项,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而国际人权公约虽然有对个人权利的规定,但实质仍是国家承担保障和促进的义务,个人的权利是通过国家的国内法才能享有的。此时,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
综上所述,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中,个人尚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谁知道:论国际法上国家之间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构成与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的责任叫做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违反国际法上的义务时,所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国家责任由以下两点构成
国际不法行为
该行为可归于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于该行为国。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些国际义务的来源,既可以是一国与他国订立的条约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是国际习惯法规则上的义务。并且,该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
国家行为要件方面,国家只应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从事的,或者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负责。一般情况下,以下行为都是国家行为:
国家机关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一国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一国的机关如果交由另一国支配,即使从国家组织结构上看,该机关属于别国,但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理论上,越权行为应视为行为人的私人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十分难分辨职权的权限,而且权限问题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因此,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授权行事政府职权的个人或团队的行为在国际法上视为国家行为,只要它们是在行使政府的职能,即使他们的行为超过了授权,甚至不符合指令,也视为国家行为。)
只要符合了上述两个要件,那么国家便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另外,国家责任有一下免责事由:
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不再被认为是违法的。
自卫。一国在遭受到外来的武力侵害时,实施个人的或者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
反措施。反措施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不可抗力。
危难与危急情况。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危急情况是指一国为保护本身的根本利益,对付严重而紧迫的危险不得已所作出的蛋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对其承担义务的国家的根本利益。
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
继续履行和停止不法行为(continued;duty;to;perform;and;cessation)
保证不重犯(non-repetition)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补偿(compensation)(无法恢复原状,便只能补偿。)
抵偿(satisfaction)(多种形式,包括向受害国道歉。)
以上都是摘自《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邵津主编,第三版
想考厦大国际法的研究生,需要做什么准备
想考厦大国际法的研究生需要做如下准备:
一、厦门大学国际法考研初试科目有公共课和专业课。
公共课:(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专业课: (705)法理学和宪法学 (810)民法学和刑法学
二、厦门大学考研初试参考书目:
初试参考书目:
1、《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民法》(第三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郑琼现副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4、《刑法总论》,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三、厦门大学研究方向:
(01)国际经济法
(02)国际公法
(03)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