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姨妈红猫屎绿2022-06-23 16:15:47985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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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资金用途编辑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

支出用途

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省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山西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报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其审核。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上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对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专项资金需求量的测算工作。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于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10日内拨付专项资金。第二十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需要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依据

法律分析:财政部、商务部以财建,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专项资金分配、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附则6章22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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