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物业管理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沈阳市辽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沈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沈阳市物业公司名录大全,沈阳投诉物业最狠的方法961212,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导航
辽宁金钥匙物业怎么样
沈阳市辽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1998-11-1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宁官村。
沈阳市辽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06410707287E,企业法人田树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沈阳市辽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租赁、经营、维修、服务及与房屋相关的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供暖服务;电梯维保;房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沈阳市辽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沈阳市辽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周口市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一、小区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高于35%(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和场地大于1500平方米;固定活动馆所大于300平方米;专用固定停车位 1个 /3户;具备楼宇间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的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摘要】
沈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问】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一、小区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高于35%(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和场地大于1500平方米;固定活动馆所大于300平方米;专用固定停车位 1个 /3户;具备楼宇间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的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回答】
2022全国物业公司企业名录
1: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8:沈阳宝象物业有限公司
9: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沈阳市东方恒源物业有限公
12: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摘要】
沈阳市物业公司名录大全【提问】
1: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8:沈阳宝象物业有限公司
9: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沈阳市东方恒源物业有限公
12:辽宁道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回答】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经回答完毕,如果答案对您有帮助的话,还请您点个结束问答,然后给个赞哦,谢谢您啦ovo!【回答】
沈阳物业举报中心
打电话举报物业最怕的三个投诉方法:
1。业主举报或者投诉物业管理方面乱收费,那么市、区的部分会进行突击检查,会给业主带来一定的不便。
2。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水电的费用,但是没有权利进行断水断电。若是物业进行断水断电,那么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可以去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也可以去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3。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质量不满,可以到业主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就有权利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罚,严重的话,甚至可以把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掉。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国土、环保、建设、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质监、人防、工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支持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协调和指导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协调解决行业争议,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八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第九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三)招标文件;
(四)临时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经依法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物业买受人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二条 已按照规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于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建设单位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的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料;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
(八)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七条 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业主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业主大会同意,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